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增值稅征收率為3%(小規模納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餐飲發票稅率為6%(連續12個月應稅服務銷售額達到500萬元及以上,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餐館、飯店等餐飲企業銷售外賣食品,不屬於銷售貨物,不必按照17%繳納增值稅。根據營改增後的相關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普通納稅人適用6%的最低稅率。
法律客觀性: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全部賬號。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上登記稅務登記證號,並在稅務登記證上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戶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