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納稅人應如實開具發票,納稅人享受免稅優惠的,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當在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今後,納稅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