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提交信息
(1)納稅人發票類型回執聯。
(2)發票領購簿。
(3)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變更的復印件)。
基本過程
基面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內容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即時受理;不符合的,應當當場壹次性提示補正資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2)辦稅服務廳在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轉到下壹環節,按規定程序辦理。
(3)辦稅服務廳應在收到反饋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調整發票領用簿核定內容;不符合的,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
(4)此事應在5個工作日內解決。
(5)根據需要調整A級納稅信用的納稅人額度。
搬運地點
當地稅務服務辦公室。
處理時間
地方稅務服務辦公室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