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7年7月5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對收入的確認條件進行了修訂。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均認可本合同,並承諾履行各自的義務;
(2)合同明確了合同雙方與轉讓貨物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貨物”)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3)合同有明確的與轉讓貨物相關的付款條款;
(4)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合同的履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將商品轉讓給客戶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被收回。
擴展數據:
特性
1,收入產生於企業的日常活動,而非偶然的交易或事項;
2.收入是與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3.收入必然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收取的款項。
構成
1.根據企業日常活動的性質,收入可分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過渡性資產使用權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
2.根據企業日常活動的重要性,收入可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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