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下壹年度發票還沒到,但存貨已經收、銷,結算時是否調整按暫估計價收取的成本,沒有統壹規定。根據稅法規定,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配比原則,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分攤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在某壹納稅年度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延後申報。
(2)權責發生制原則,納稅人應當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3)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以扣除的費用必須與應納稅所得額有定性和根本性的關聯。
因此,如果遵守上述原則,並且納稅人沒有濫用估算賬戶少繳或不繳所得稅,估算賬戶中發生的成本原則上可以在稅前扣除。
在實際操作中,納稅的原則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發票已經到賬或者其他原始憑證如合同等能夠充分證明估計分錄真實性的,不需要調整,否則要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