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及工商登記表;
2、有關機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3、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名單;
5、法定代表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6、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7、住所或營業場所證明;
8、委托代理協議書復印件;
另外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
1、跨地區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註冊稅務登記;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壹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3、上述所指的“所在地”、“營業地”均是指異地,可見,稅務登記證是可以異地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