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機關戶籍管理規範》
第壹節出生戶口登記
第十九條申報出生登記是公民的合法權利。出生登記應當遵循父親和母親自願的原則。
第二十條公民申報出生登記,公安派出所應當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在父親或者母親的戶籍所在地登記。
非婚生公民申報出生登記的,公安派出所憑出生醫學證明和落戶方書面申請。
年滿16周歲未申報出生登記的公民,按照專項戶籍進行登記。
第二十壹條公民申報出生登記,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隨祖父母落戶;沒有祖父母的,可以申請隨其他監護人落戶,派出所憑相關證明辦理:
(壹)父母雙亡(包括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的);
(二)父母雙方均在國(境)外定居且戶口已註銷的;
(三)父母在寒冷和邊遠地區工作、野外勘探作業的;
(4)父母雙方都是現役軍人;
(五)父母雙方均為大學生集體戶口的;
(六)父母壹方是現役軍人,另壹方是大學生集體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