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幹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三、關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扣除問題
(壹)營改增後,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
(二)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
其他轉讓房地產行為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