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但是前提壹定要記牢:不能自動離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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