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應向稅務登記窗口提交停業報告和填好的停業報告表。納稅人申請停業六個月(含)以上的,應將發票和收據提交發票審批窗口審核,未使用的發票和收據作廢。稅務登記窗口在《停業申報表》上簽署意見後,向納稅人出具《準予停業通知書》,準予停業。申請停業六個月以上的納稅人,需要提供賬冊、報表、票據等資料,交給個稅管理組。個稅管理組結清賬目並在《企業停業報告表》上簽署意見後,出具《準予停業通知書》。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暫停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申請停業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說明停業原因、停業期限、停業前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取、使用、保管情況,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稅務機關應當保存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發票領購簿、未使用的發票及其他稅務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