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匯總相關信息,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社會保險機構負責保存支付記錄並確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至少向繳費單位發送壹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
?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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