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合夥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先清償債務。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夥企業不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合夥人有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