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二十三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記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撤銷或者註銷個體工商戶行政許可的,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行政許可被撤銷或者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個體工商戶管理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個體工商戶管理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