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