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股東身份,特別是控股關系,強行從公司賬戶轉出資金。
(2)公司向股東回購股權,但未能減少股東登記。
(三)違反《公司法》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而先行分配利潤的。
(四)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前分配利潤。
(五)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6)公司向股東支付相當於股本的貨幣,但股東仍持有股權。
(7)股東利用親友或其控制的其他經濟實體實施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