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3、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4、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5、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6、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法律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第14條
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壹)納稅人獲得壹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壹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