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樣品用途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行為按規定應視同產品銷售行為確認收入,並申報繳納增值稅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企業生產出的樣品讓客戶免費試用,需要視同銷售,並入收入總額中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