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二條車輛購置稅的征稅範圍、免稅和減稅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納稅人應當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壹)納稅人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應當向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納稅人,應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四條車輛購置稅實行壹車申報。
第五條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贈與、獎勵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第六條免稅車輛免稅條件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消失的,納稅人應當自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轉讓,但仍屬於免稅範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者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