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遺失空白發票,應在發票遺失的當天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聲明作廢。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管理部門必須通過征管系統輸入遺失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納稅人代碼、遺失時間等相關信息。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遺失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可憑發票的完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補辦。收款人未將發票寄給付款人的,付款人應書面認可並加蓋單位印章(個人應簽字)。稅務機關應嚴格核對,經兩人以上(含兩人)審核後,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註欄或空白處填寫遺失發票對應的領購單位、發票類型代碼及編號、金額和完稅憑證號,不再納稅。付款人應使用重新開具的發票的發票聯和附遺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加蓋稅務機關印章)作為合法的記賬憑證。如開票方遺失已填好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錄入。開具新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類型代碼及編號、金額、開票單位。開票方應附上遺失發票的其他復印件,作為記賬時的合法記賬憑證;遺失發票只有發票聯的,應在會計上附上取得發票壹方出具的書面證明,包括取得發票的單位名稱、購買或送達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尺寸和金額、發票種類代碼和編號等。作為合法的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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