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稅發(2007)1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三)買方因開具發票錯誤拒絕使用專用發票的,賣方應在專用發票的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表, 並在申請表上用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和對應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買方出具的書面材料,說明拒收原因、錯誤的具體項目和正確的內容,並由稅務負責。 賣方將開具紅色專用發票,並附上通知。”本規定中未明確要求提供原件,但稅務機關基本上要求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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