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完整,與實際交易壹致;
2、字跡清晰,不允許壓線或出錯;
3.發票和抵扣聯均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4、按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5.買方有權拒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
6.專用發票有增值稅專用字樣,專用發票壹般壹式三份;
7.專用發票不僅可以作為業務憑證,也可以作為計算扣稅的合法憑證。買方可以根據發票上的稅額扣除銷售稅;
8.只有具備開具專用票資格的普通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小規模企業只能開具普通發票;
9.專用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的企業印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