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公司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不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者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其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發現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並未事先確定用於生產或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額已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時,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
3.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應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除,並在會計處理中記作“轉出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