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後,其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二)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壹式三份,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壹份,交納稅人壹份,傳遞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壹份。
(三)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其遷移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後,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