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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為客戶購買禮品,應當作為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如何看待所謂的銷售就是銷售?

算是銷售,相當於銷售,但是不收費。向客戶展示時應視為銷售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銷售費用

貸款:主營業務及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同時結轉禮品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增值稅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代銷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內部處置)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生產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

(六)將委托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內部處置)

(八)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給予他人。(外部免費)

這八種行為雖然屬於增值稅的範疇,但由於銷售收入確認的差異,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也有所不同,可分為應稅銷售和會計銷售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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