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第四十五條
企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提取的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專項資金,允許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發生變化的,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