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五條,不符合退休條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當辭職。他們辭職後,每月將獲得相當於其標準工資40%的生活津貼。低於20元的,按20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