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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法律分析:該條是對稅收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追溯期的規定。追溯期間,也稱追溯時效,是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的壹個組成部分。為了規範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壹)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營業場所行使;必要時,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具繳款清單,並在3個月內全部退還;在特殊情況下,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以備檢查,但必須在三十日內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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