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