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文件規定: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展業成本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實際情況,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每次收入額的40%。
三、證券經紀人以壹個月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壹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減去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再減去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展業成本,余額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證券公司是證券經紀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規定,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