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河南公謙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自執業以來,秉承“受人之托,忠於人”的執業理念,在辦案過程中以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得到了眾多委托人和業內同仁的好評。擅長領域:在施工合同糾紛、行政訴訟、拆遷補償糾紛、風險控制、公司合規管理方面有豐富經驗。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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