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由政府征用或者收回的房地產。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有房地產的,按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免征土地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政府收儲土地免征土地增值稅,但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免稅。
擴展數據: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範圍:
1.土地增值稅只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不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
2.土地增值稅不僅對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征稅,還對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轉讓征稅。
3.土地增值稅只對不動產“有償轉讓”征收,對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的不動產不征收。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行為主要有兩種:
(1)房產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將房產、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的人”。
②產權人和土地使用者通過我國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捐贈產權和土地使用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稅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