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第二十七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成員和候補成員必須是五年以上的黨員。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黨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成員和候補成員必須是三年以上的黨員。如果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提前或推遲舉行,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的任期也相應改變。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上壹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中的缺額,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遞補。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地方工作,並定期向上級委員會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