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2000-05-16)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其產品質量問題,要求按照合同或法律規定進行賠償。
稅前扣除憑證的管理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所反映的支出確實發生過,這是第壹原則。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來源和形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效性是指憑證能夠充分反映企業發生的費用符合稅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