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國家的壹切預算收入,應按照規定全部繳入國庫,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第十五條 國家各項預算收入,分別由各級財政機關、稅務機關和海關負責管理,並監督繳入國庫。繳庫方式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國庫收納庫款以人民幣為限。以金銀、外幣等繳款,應當向當地銀行兌換成人民幣後繳納。
經濟特區繳納庫款的辦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籍人員繳納庫款的辦法,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預算收入的退付,必須在國家統壹規定的退庫範圍內辦理。必須從收入中退庫的,應嚴格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從各該級預算收入的有關項目中退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