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屬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和規範對重大稅務案件的監督,制定的辦法。重大稅務案件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根據涉案金額、案件性質、爭議程度、社會影響面等確定。按重大稅務案件標準審理的案件達不到上年案發數10%的,須下調標準。
各省移送重大稅務案件的標準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法律依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
第五條 重大稅務案件由查處案件的本級審理委員會按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範圍進行審理。
第六條 縣級(含縣)以上稅務局設立審理委員會。審理委員會設主任壹名,副主任若幹名,成員由稅務局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審理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負責法制工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