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的說,不應該。稅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調整的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市場調節、經濟管理、社會分配等具體經濟關系。稅法調整的稅收法律關系不僅涉及經濟活動,還包括國家職權的行使和稅收管理職能的實現。第二,功能不同。經濟法的作用主要是協調經濟運行,限制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和其他負面效應,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稅法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國家財政收入。雖然近年來,稅收作為實現國家經濟政策的主要工具之壹,在經濟調控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這使得稅法與經濟法在功能上有所重疊,但二者的基本功能仍存在明顯差異。第三,法律性質不同。壹般來說,稅法屬於強制性法律規範,而經濟法屬於授權性法律規範。第四,糾紛解決方式不同。經濟法主要采用談判、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等爭議解決方式,稅法多采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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