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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3年個稅退稅如何界定稅務機關發現

該個稅退稅是指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多繳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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