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屬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職工的,應提供職工本人的檔案、錄用(招工)審批表、歷年職工勞動手冊等原始資料2)屬其他用工形式的,應提供合同書、錄用(招工)審批表(或招工表)、歷年市職工勞動手冊(外地戶口職工可不提供)等原始資料3)未辦理招用工手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如原始工資發放表、考勤表等)(4)如果要求補繳1999年7月之前的社保費,還應提供戶口簿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壹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壹百壹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