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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費稅前扣除標準

1.國稅發[2009]3號1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已開發產品的,應當據實扣除境外機構支付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這與原適用於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扣除標準壹致,也就是說,內外資房地產企業委托“境外”銷售時,傭金扣除限額統壹為委托銷售收入的10%。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業務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和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計算限額的,應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業:限額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員工、代理人、代表等)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的5%計算。).

因此,房地產企業委托中介公司銷售,支付的中介費稅前扣除比例為合同確認收入額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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