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省以下各級稅務局開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適用本辦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註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壹。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
審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擬定本機關審理委員會工作規程、議事規則等制度;
2、審理重大稅務案件;
3、指導監督下級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法律依據: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第十六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後,應當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上註明接收部門和收到日期,並由接收人簽名。對於證據目錄中列舉的不能當場移交的證據材料,必要時,接收人在簽收前可以到證據存放地點現場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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