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納稅人多繳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十條公安、交通、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主管部門,在提供車船有關資料時,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辦理車輛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完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後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