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但是,如果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是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1、 已經補繳了全部應納稅款;
2、 已經繳納了稅收滯納金;
3、 並已接受了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
同時,提醒納稅人不能濫用該條款關於“刑事免責”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款規定,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也是要必須承擔刑事責任,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由此可見,“壹定條件下逃避繳納稅款可免刑事責任”的規定,對於納稅人而言,是壹條較為人性化的規定,即納稅人出現第壹次偷逃稅行為,在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並作行政處罰後,可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