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九條。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帳簿。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總賬和日記賬應該是定制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