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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稅務登記的範圍及時限要求

(1)註銷稅務登記的適用範圍:

①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的;(區別:改變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的)

②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③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或產權關系變更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

④納稅人發生的其他應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情況的。

(2)註銷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①應納稅款、②滯納金、③罰款、④繳銷發票、⑤稅務登記證件和⑥其他稅務證件。(多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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