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公司和個人,要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公司和個人,是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預付款所稱公司,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單位和其他公司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根據這壹規定,土地使用稅由土地的實際使用者繳納。具體來說,應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公司和個人租賃土地的,承租人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免稅公司出租土地的,承租人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等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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