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省級及副省級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轄區內稅收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為主體、省(區、市)人民政府為主體的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 * *居民企業應當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
中國政府網-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
百度百科-國地稅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