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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責任的四種方式

法律分析:根據危害程度和具體情況,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可以采取以下四種方式:通報、訓誡、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根據危害程度和具體情況,《中國生產者責任追究條例》第八條對黨組織的問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檢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認真整改。

(2)通知。責令整改,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

(3)重組。玩忽職守,嚴重違反黨的紀律,自己不能改正的,要進行整頓。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和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通知。嚴肅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切實整改,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

(2)訓誡。通過談話或寫作來警告。

(三)組織調整或者處理。對失職瀆職,危害嚴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崗位、引咎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

(4)紀律處分。對玩忽職守,危害嚴重,應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 * *黨紀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以上問責方式可根據規定單獨或合並使用。問責辦法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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