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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收購方如何確定計稅依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1。本通知所稱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變更、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並和分立等。(四)資產收購,是指壹個企業(以下簡稱受讓方)購買另壹個企業(以下簡稱轉讓方)的實質性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結合。四。企業重組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稅務處理規定外,還應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三)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的關聯交易,按以下規定處理:1。被購買方應當確認股權和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2.購買方購買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3.被並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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