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匯算清繳稅前扣除和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列說明:
本表適用於發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項目和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第2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的公告》(2014第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務院決定引起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公告》(2014第1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企業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第8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第8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留存有關事項的公告》(15號、2018號)等有關規定和國家統壹的企業會計制度,報告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稅務規定和稅務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