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現行政策,自然人發生銷售業務,需要開具發票時,可以在稅務機關或郵局等代開,既沒有金額的限制,也沒有張數的限制。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